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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/04/21
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草案總說明
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草案總說明
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」修正為「氣候變遷因應法」(以下簡稱本
法)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,為輔導各級政府使用氣候變遷科
學報告,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,作為研擬、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,
爰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」
(以下簡稱本準則),其要點如下:
一、法源依據。(草案第一條)
二、用詞定義。(草案第二條)
三、適用範圍。(草案第三條)
四、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基本原則,包括界定範疇、現況檢視及評估未來
氣候變遷風險之應考量事項。(草案第四條至第七條)
五、研擬、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方案及策略之應辦理事項及原則。(草案第
八條至第十一條)
| 條文 |
說明 |
第一條本準則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十
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 |
本準則之法源依據。 |
第二條本準則用詞,定義如下:
一、氣候變遷風險評估:對氣候變遷
風險進行量化或質化之科學評
估,並考量危害度、暴露度及脆弱
度等風險要素之關聯影響。
二、衝擊:指極端天氣、氣候事件和氣
候變遷趨勢對於自然和人類系統
之影響,即氣候危害與暴露系統
交互作用後所衍生之後果。
三、危害度:指自然或人為導致之氣
候危害事件嚴重度或變化趨勢,
其可能加劇暴露系統之不利影
響。
四、暴露度:指實際或可能受衝擊之
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或暴露系
統,其存在之規模。
五、脆弱度:指暴露系統易受負面影
響之程度,包括敏感程度或易致
受損程度及缺乏應對或調適之能
力。
六、調適應用情境:為有助各級政府
執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,設定一
致之氣候情境,就各易受氣候變
遷衝擊領域進行衝擊模擬、風險
評估與調適規劃。
七、高風險地區:高暴露度、高脆弱度
及易受氣候危害影響之地理空間
範圍。
八、調適差距:評估易受氣候變遷影
響對象與暴露系統,在現況與未
來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結果之落
差。
九、調適選項:可應用於降低調適差距
且具氣候調適之策略、措施與行動。 |
一、第一款至第五款、第八款及第九款參
酌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
會氣候變遷第六次評估報告中第二
次工作小組報告之名詞定義。
二、有關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五款及第八
款所載暴露系統,指暴露於危害且欲
進行評估之對象所涉之系統,如健
康、交通和環境等,其與有關之部門、
利害關係者和機構、地理區位等所組
成之空間規模。
三、有關第四款及第八款所載易受氣候
變遷影響對象,包括:人、動植物、
建物、土地、能源、水資源、交通及
通訊設施等。
三、有關第五款所載應對,指基於曾經歷
之衝擊經驗,在面對氣候變遷衝擊之
前、期間或之後,所立即採取之行動。
四、第六款參酌我國第三期國家氣候變
遷調適行動計畫之國家情境設定及
調適框架定義。
五、第七款參酌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
專門委員會氣候變遷第五次評估報
告第二次工作小組報告之名詞定
義。 |
第三條各級政府規劃、執行調適方案
時,應依本準則規定使用氣候變遷科
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。 |
一、本準則適用範圍。
二、為利各級政府依本準則規定使用氣
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
評估,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參考指
引及具體範例供其參考。 |
第四條各級政府辦理氣候變遷風險評
估,應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界定範疇。
二、檢視資源及氣候衝擊現況。
三、評估未來氣候變遷風險。 |
各級政府以系統性方式進行氣候變遷風
險評估之步驟。 |
第五條各級政府執行前條第一款之界
定範疇,應辦理事項如下:
一、確認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、對
應之業務範疇及權責機關。
二、評估前款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
之氣候危害類型、可能受影響之
時間、空間尺度及範圍。
三、邀集有關機關、學者、專家、民間
團體,共同界定評估範疇。
四、其他經中央及地方機關認定之應
辦理事項。 |
各級政府執行界定範疇時,其應辦理之
事項。 |
第六條各級政府執行第四條第二款之
檢視資源及氣候衝擊現況,應辦理事
項如下:
一、盤點權責機關及易受氣候變遷影
響對象之可掌握資源:包括權責
機關之知識、技術、人力、財務等
能力建構情形,及可投入有關氣
候變遷風險評估及調適計畫等調
適管理機制之資源。
二、評估氣候衝擊現況:評估項目包
括危害度、暴露度與脆弱度;評估
結果應含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
之影響程度或其空間分布情形。
三、規劃權責機關及易受氣候變遷影
響對象屬性之質化、量化或綜合
之衝擊評估方法。 |
為使各級政府於檢視資源及氣候衝擊現
況之評估結果,可據以辨識未來調適差
距之辨識或高風險地區,爰規範應辦理
事項。 |
第七條各級政府執行第四條第三款之
評估未來氣候變遷風險,應辦理事項
如下:
一、使用當期氣候變遷科學報告,並
參採最新國內外科學研究機構及
政府單位對於氣候變遷科學資訊
與知識相關報告及建議,並以調
適應用情境評估氣候變遷易受氣
候變遷影響對象及所對應業務範
疇之未來衝擊或風險。
二、應依前條第二款之評估結果及第
三款之評估方法,進行未來氣候
變遷風險評估,辨識未來調適差
距或指認高風險地區。
三、邀集有關機關、學者、專家、民間
團體,共同檢視未來調適差距或
指認高風險地區之合理性。 |
為使各級政府推估未來氣候變遷風險,
基於選定之調適應用情境,採用最新之
科學研究結果,爰規範應辦理事項。 |
第八條各級政府於氣候變遷風險評估
後,於研擬、推動氣候變遷調適之方案
及策略時,應辦理下列事項:
一、調適選項規劃與綜整決策。
二、推動或執行調適選項。
三、檢討或修正調適選項。 |
各級政府研擬、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方案
及策略時之應辦理事項。 |
第九條各級政府執行前條第一款調適
選項規劃與綜整決策之原則如下:
一、以降低調適差距為目標,擬定調
適選項及推動期程。
二、評估調適選項之有效性、可行性
及可能之負面影響。
三、評估優先執行之調適選項。
各級政府可評估調適選項對易受
氣候變遷衝擊領域相關權責機關及易
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之附加效益。
各級政府得參考有關機關、學者、
專家及民間團體之意見,作為調適選
項規劃與綜整決策依據。 |
為使各級政府妥適執行調適選項規劃與
綜整決策,除訂定相關原則外,另可評估
附加效益及參考相關意見。 |
第十條各級政府執行第八條第二款推
動或執行調適選項之原則如下:
一、調適選項推動期程之符合程度。
二、可建立量化評估指標,作為評估
調適選項或計畫之執行成效依
據。
三、無法建立前款指標者,可透過訪
談焦點團體、專家諮詢等方式,協
助檢視調適執行成效。 |
各級政府推動或執行調適選項之原則。 |
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執行第八條第三款
檢討或修正調適選項之原則如下:
一、降低調適差距之執行情形。
二、針對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跨領域
調適策略、政策或計畫實施內容,
評估潛在之正、負面影響。
三、彙整執行調適選項與行動過程之
調適障礙,並提出未來解決方案。
四、使用當期氣候變遷科學報告,並
參採最新國內外科學研究機構及
政府單位對於氣候變遷科學資訊
與知識相關報告及建議,滾動進
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,作
為調適選項修正之依據。 |
各級政府檢討或修正調適選項之原則。 |
| 第十二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。 |
本準則施行日期。 |